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公诉刑不诉〔2019〕13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住漳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瑜,广东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2日、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信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肖某某为了非法获利,成立***(*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了“平安付”等第三方代扣款平台的使用权,之后以买卖二手车交易为由开始推广公司的代扣款业务,实际就是利用平台扣款功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另外,肖某某为了获利更大,在明知对方是境外开设赌博网站的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依然通过该第三方代扣款平台走账赌资,所有代扣款银行卡均属被锁定交易无法转账的银行卡。此外,肖某某还根据部分客户提供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对别人的银行卡进行盗刷,在受害者不知情的前提情况下将卡内的余额转走。肖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约80万元。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伙同肖某乙为非法获利,通过肖某某的介绍,找到第三方代扣款平台,然后通过与各大赌博网站的客服取得联系后,宣称只要对方提供银行卡号、姓名、预留手机号码、卡余额等相关信息,便可以帮忙将卡内金额代扣出来。肖某甲的上线代扣平台扣除手续费后,将代扣出来的钱转账到肖某甲提供的“王某某”银行卡中,最后肖某甲再从该卡转账到客户所指定的账户中去。肖某甲、肖某乙二人共非法获利约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肖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由信宜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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