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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陆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陆良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吴某某与肖某甲两家因土地纠纷,在吴某某家门口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骑压在吴某某身上抓扯,致吴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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