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75********,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毅、杨皓月,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复于同年10月24日重报来院。期间经批准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2日8时许,被害人肖某乙找到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询问沟渠工资问题,后双方发生口角,肖某乙先用拳头打肖某甲胸部,肖某甲边骂边离开。肖某乙随即在路边捡一块石头并追上去用石头砸打肖某甲背部,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肖某乙左眼球钝挫伤,左侧多发(3、4、5 )肋骨受伤等。经鉴定,被害人肖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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