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村委**,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跃,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甲与被害人某某丙在安顺市开发区“一锅天下”烙锅店吃宵夜时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开始抓扯,过程中肖某甲使用拳头殴打某某丙鼻子、头部,导致某某丙当场倒地。案发后经鉴定,某某丙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5日,肖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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