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061839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新场乡白果村岩脚寨一组,务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与肖某乙、肖某丙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新场乡白果村岩脚寨组肖某丁的新房子里,发现刘某某与席某某可能存在不正当行为后,在肖某丁授意下,肖某甲等四人拦截住被害人刘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刘某某双手反捆,并以刘某某与席某某把肖某丁的新房子“弄脏了”为由,要求刘某某给肖某丁重新修建一栋新房子,经肖某戊与被害人谈判后,最终刘某某通过刷卡方式支付118500元人民币得以离开,案发后肖某乙退还117000元给刘某某,获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等人供述;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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