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9日以洪公(柳)诉字(2020)255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于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征求肖某乙同意后,将肖某乙位于洪雅县瓦屋山镇罐坪村(原小店村2组)小地名“李子岗”的柳杉林木剥皮、采伐,经鉴定,涉案被伐88株柳杉林木蓄积量为36.1766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