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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肖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57********,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4时18分,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进入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农贸市场“全场样样20元店”挑选衣服。受害人田某某于当日14时22分进入该店挑选衣服,在试衣服期间,田某某将自己所背标有“DUSTO”字样的黑色挎包顺手挂在该店衣架上。14时25分,田某某试好衣服后结账离开,但将自己所背标有“DUSTO”字样的黑色挎包遗留在店内。随即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发现受害人田某某遗忘在该店的黑色挎包,其当场打开该黑色挎包,发现挎包内有大量现金,便将该挎包盗走。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盗走黑色挎包后,携带该挎包乘车返回勐角乡**村委会*组家中,当其儿子肖某乙得知此情况后,随即拨打勐角派出所民警电话,主动说明情况。后勐角派出所民警告知肖某乙,让肖某乙陪同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到勐角派出所详细说明情况。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在其儿子肖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勐角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侦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所盗黑色挎包内装有人民币8400元、居民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五张、居民社会保障卡五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被盗挎包、现金等物证;2.户籍证明、财物返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肖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所盗取的现金及物品已归还失主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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