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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3日,吸毒人员赖某某(手机号码1370755****)联系何某某(手机号码为1321759****)称其现在找不到毒品吸食,要何某某帮忙找朋友从湛江购买20克毒品海洛因邮寄过来。2019年8月15日10时,何某某联系赖某某说他已经联系到毒品海洛因,价格每克1300元人民币,让赖某某转钱给他。当日10时9分赖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我某某)向何某某的微信(微信昵称:一某某)转账26000元人民币(分两次转钱,第一次转了1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转了16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2019年8月17日,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广东湛江“阿某某”(姓名不详,广东湛江人,40岁左右,现住湛江市赤坎区**宿舍区,目前尚未抓获)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16000元人民币给“阿某某”,同时约定剩余的10000元人民币两人拿来分赃。2019年8月18日12时30分许,何某某向赖某某索要收货地址(海南省万宁市**镇**医院,电话号码1512063****)后提供给“阿某某”邮寄毒品。当日12时48分,何某某向赖某某提供了一个韵达快递的发货单并表示毒品已经从广东湛江寄出。随后赖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电话号码:1520303****)联系,约定毒品海洛因到货后如有人购买,由肖某甲帮助其出货。2019年8月20日11时30分许,赖某某在万宁市**镇韵达快递分站点收取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装有毒品疑似物的包裹一个。随后依据赖某某供述,抓获涉嫌贩毒人员何某某及肖某甲。2019年8月27日经三亚市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从赖某某身上扣押的1包可疑物品(内有二块白色块状物,共净重19.9克,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肖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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