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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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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住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4时28分许,在邵东市**乡肖家冲村民肖某乙住宅北侧的空坪里,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进入空坪停车时,未注意查看车身周边环境将其子肖某丙碾轧,造成被害人肖某丙死亡。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动归案。

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近亲属莫某某出具对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莫某某、钟某某、肖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不起诉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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