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镇**小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与马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宁区**小区**-**-**室与马某某居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2020年6月11日肖某甲与马某甲离婚,现马某甲申请撤案并谅解肖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甲陈述;证人肖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结婚和离婚手续、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离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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