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底市娄星区**镇**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8年12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某某(已不起诉)与肖某乙系夫妻关系。因肖俊与被害人喻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长期不归家。2018年12月2日16时许,孙某某得知肖某乙在喻某某家后,遂与公公即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婆婆李某某来到喻某某位于娄星区**期**栋**号的门口敲门欲将肖某乙带回家,但是喻某某没有开门。当日21时30分许,肖某甲在未取得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用脚将喻某某家的防盗门踢烂并强行进入其家中,在客厅没发现肖某乙后,孙某某又用脚将喻某某家中的卧室门踢开,在卧室的阳台处找到了肖某乙,随后将喻某某拖至电梯外,与李某某及随后赶来的其母亲匡某某共同殴打了喻某某,期间将喻某某的上衣掀开,将其内裤扯下。喻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肖某甲、孙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喻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肖某甲、孙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喻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喻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肖某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