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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原娄底市**学校招生就业办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2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8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曾某甲(已提起公诉)收购了娄底市**职业学校(已提起公诉、进入破产清算),并开始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资金不足,自2005年12月开始,曾某甲在没有取得银监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提高教职员工待遇、迁址扩建学校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原创家园需要资金为由,采取向集团职工发放借款通知文件的形式,通过本人以及发动内部教职员工以口口相传的方式,按l.5%至4%不等的月息以娄底市**学校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其中,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作为集资中介人引荐集资债权人10人,累计集资金额1,477,00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1,382,OOO.OO元,集资本金余额95,000.00元,累计集资利息327,902.50元,从中获得奖励提成31414.50元。

案发后,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接受调查,其自动到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退缴赃款31414.50元至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对上述赃款应当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资料、人民银行复函、债权人集资事项确认表、集团文件、到案经过、法院裁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曾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丙、肖某甲、曾某丁、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还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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