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XX镇XX村XX组XX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0年3月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肖某于潜入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山岚村被害人黄某华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黄和华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害人黄某华对肖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情节轻微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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