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3时55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肥乡区西瓜线中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是111.45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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