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5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40分,贺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某某镇乡间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9.25±0.75mg/100ml。
本院认为,贺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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