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原肥乡县某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住肥乡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肥乡区公安局补充有关材料后于2020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至2013年,肥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樊某某、武某某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接收吉林省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8份,接收辉南县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份,接收辉南县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份。合计接收虚开发票25份,金额7265061.87元,涉案税额1235060.53元。肥乡县某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樊某某、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该案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该案嫌疑人是通过谁接收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是否有实物交易,卷中无证据证明。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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