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晚上11点左右,马某某在本村乡村饭店喝酒与本村秦某某发生争执,后在村东西大街发生争吵、打架,马某某将秦某某打倒在地,致秦某某腰部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当事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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