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组**号**楼**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8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微信号发布销售气枪广告,张某某从网上看到该广告后联系陈某某想要购买该气枪,后张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处购买一款气枪,在通过微信将6000元转给陈某某后,便联系不上陈某某,陈某某也没有发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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