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200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某某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2日到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投案,次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二轮摩托车,沿邯郸市肥乡区南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城线高速桥上时,与头东尾西停驶在道路上的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李某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受害方共计50万元整,受害方对被不起诉人李延普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