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420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到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2时11分,被不起人武某某驾驶冀D8**Y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邯郸市肥乡区南西落堡村南东西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七彩园林北门口时,与武某某驾驶的自行车从七彩园林出来左转弯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武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受害方共计50万元,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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