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58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1**WV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豆漳线郭家堡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检测者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87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本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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