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15日凌晨,接匿名举报称在肥乡县**乡**村王某某家中有人聚众赌博。接到报警后我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现场抓获赌博人员18名,收缴赌具牌九一副,赌资11000元。后经调查,靳某某伙同申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宋某某、吕某某等人,自2015年9月份以来,多次在肥乡县**乡**村王某某家中利用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聚众赌博,人数达三十多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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