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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韩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80********,汉族,大学文化,教学人员,峰峰矿区**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月17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因本案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自2015年以来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买到低价的房产和能办理住房补贴为由,以私刻公章、自造购房合同等手段,虚构多套房产诈骗群众多人。肥乡区公安局在进一步侦办过程中,发现郑某某在诈骗期间还伙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诈骗,让其冒充邯郸市房管局王局长多次给受骗群众打电话或见面,来证明郑某某所办购房和住房补贴是真实情况,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并以此为由,多次从郑某某处取得大量钱款和其它好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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