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在邯郸市肥乡区***镇**驾校门口驾校保安霍某某与郭某某因口角争执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郭某某两次将霍某某摁倒在地,致使霍某某受伤,经鉴定,霍某某右侧第11、12后肋骨(各有两处)骨折及腰1、2右侧横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