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在邯郸市肥乡区***镇**驾校门口驾校保安霍某某与郭某某因口角争执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郭某某两次将霍某某摁倒在地,致使霍某某受伤,经鉴定,霍某某右侧第11、12后肋骨(各有两处)骨折及腰1、2右侧横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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