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志刚,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6031975**,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市*区*路*厂*号楼*单元*号。2008年5月2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志刚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9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志刚因张甲(已处理)在长葛市*镇*村*厂院内与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张癸发生厮打,后与张丙(已处理)、张乙(已处理)等人对厂内多名人员进行殴打,致张丁、张戊、张己、张庚、张壬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胡志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志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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