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3月8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至12月2日期间,同案人游某某伙同同案人翟某某(在逃)先后在本市**大酒店、**酒店、**大酒店、**大酒店开设客房作为色情场所,招揽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
该卖淫团伙由被告人游某某负责联系酒店开房、管理财务及卖淫团伙成员,同案人翟某某负责招募卖淫团伙成员。同案人贺某某负责收银、协调卖淫团伙成员开展卖淫活动,同案人林某某、崔某及同案人郭某(在逃)负责管理本组卖淫人员,同案人翟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周某、严某某负责联系嫖娼人员并安排挑选卖淫人员,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负责在酒店附近望风警戒。该卖淫场所将卖淫人员的价格定为1300-2000元不等,卖淫人员提成五成,其他由游某某、翟某某及业务人员等人分成。
2018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大酒店将该卖淫场所查获,当场抓获6名卖淫人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马某某20人的证言;3、同案人游某某、贺某某、林某某、翟某、张某某、余某某、邓某某、周某、崔某、严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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