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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陈某秋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胡*1980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00106**,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镇平县**专卖局职工,镇平县西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9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秋,男,1976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76070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镇平县烟草**职工,住镇平县城关镇**。2020年9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陈*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驾驶豫R38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涅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涅阳路糖果量贩侯集路口店”处临时停车时,其驾驶车辆乘坐人陈*秋开车门与自东向西行驶的王*定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后陈*秋电话报警,并随伤者去医院,胡*在现场等候处理。王*定受伤后于2020年7月3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胡*、陈*秋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胡*、陈*秋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胡*、陈*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陈*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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