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4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八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杨某某四人合伙购买电击野生动物设备一套。2019年农历10月份、2020年10月20日,四人一起分别在铜仁市碧江区**镇腊灯沟“腊爱冲”(音译)、“蒋蒋坡”(音译)处安电猎捕野生动物,设备安好以后由杨某某和胡某丙晚上送电,早上关电,电击到“困猪”(音译)一个,野猪一头。
本院认为,胡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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