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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寻衅滋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6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8年11月16日对胡某乙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4日23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其务工的**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与同在该车间上班的彝族临时工曲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完毕。2月5日18时许。谢某某、胡某甲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斗门区乾务镇**村**超市门口见到曲某某等人,双方以因之前在车间打架的事再次相互打斗。事后至当天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乙、胡某甲、黄某某、霍某某等二十多人手持木棍等工具到**子有限公司门口与准备离开该公司的曲某某等人互相对峙3个小时,其间双方相互用石头对扔,情况较为混乱,后民警鸣枪示警才控制住场面。30名彝族临时工担心人身安全受到威逼而辞职离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4日23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务工的本市斗门区**镇**有限公司车间上班期间,与同在该车间上班的彝族临时工曲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打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和解。2月5日18时许。谢某某、胡某甲及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斗门区**镇**村**超市门口遇到曲某某等人,双方以因之前的事再次互相打斗。当天23时许,包括被不起诉人胡某乙、胡某甲、黄某某、霍某某在内的几十人在**有限公司门口与准备离开该公司的曲某某等人互相对峙3个小时,其间对峙双方用石头相互投掷,因为现场情况较为混乱,民警鸣枪示警后才控制住场面。

2018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在本市斗门区********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某乙有纠集他人、手持工具及参与投掷砖头、殴打他人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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