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333,汉族,初中文化,**村委会**村组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煤矿因停产,以27万元价格与龚某某签订转让煤矿所有煤渣协议。2020年3月,**煤矿请当地村干部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和胡某甲、胡某丙(均不起诉)帮忙封位于本市**镇**村**组的井口,三人封井时注意到井口附近有少量煤渣。2020年4月20日,胡某丁在**煤矿井口附近把散落的煤渣归笼欲自行处理,遭到胡某甲、胡某乙阻止,之后,胡某甲、胡某乙以**村集体名义和胡某丁商定以2万元价格出售井口附近的煤渣。商定后胡某甲、胡某乙将此事电话告知胡某丙,三人又商定将2万元分成三份,每人各分得6666元。因胡某丁当时没有20000元,4月20日当天,胡某丁通过微信转帐先将6666元购买煤渣款通过胡某乙微信支付给胡某甲,并承诺其他人钱款后面再付清。
2020年4月28日,龚某某在**煤矿井口附近装运其所购买的煤渣时,胡某丁以此处煤渣已被自己购买为由进行阻止,胡某甲、胡某乙也赶到现场,龚某某将其与**煤矿签订的转让煤渣协议给胡某丁等人看,胡某甲、胡某乙让胡某丁放行,胡某丁仍不同意,龚某某遂报警。报警后,胡某甲将其所得6666元通过微信退还胡某丁。
事后,龚某某将涉案井口煤渣拖走并出售,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和胡某甲、胡某丙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主动向丰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行为,数额较大,但鉴于本案属盗窃未遂,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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