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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_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均系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村民。2018年8月至10月,为了给鸭子塘村扶贫公路建设提供沙石,胡某甲、胡某乙二人租赁同村村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林某某四人共有的山林和李某丁的山林后,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开山取石,毁坏防护林11.976亩。

2019年胡某甲、胡某乙二人先后两次在被毁山林补植复绿,并制定补植复绿计划书。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进行了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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