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乙得知胡某甲(另案处理)从事走私香烟后便低价进购香烟后高价出售,从中赚取利润差价。2020年8月19日16时,赖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了被不起诉人胡某乙,求购10件(每件50条)硬盒芙蓉王牌香烟。胡某乙将此事告知了胡某甲,被告知能找到8件共400条芙蓉王硬盒香烟,每件3600 元。后被不起诉人胡某乙联系赖某某商谈,赖某某同意以每件3700元的价格向胡某乙买进8件芙蓉王硬盒香烟。之后胡某甲联系卖烟给他的货主,货主将香烟装上一辆车牌为桂N****6的小汽车,胡某甲付烟款后给卖家后开着装有香烟的小汽车接上胡某乙,两人根据赖某某提供的位置去到钦州市**小区内。双方正在交易时被钦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胡某甲现场趁机逃跑掉了,当场查获芙蓉王牌硬盒香烟8件(400条)。经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芙蓉王牌硬盒香烟价值10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涉案烟草没有销售出去即被查获,同时胡某乙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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