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油漆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征宇,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7日13时30分许,胡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老青丁路由古碑往余岭方向行驶,行驶至****镇****村****组宋某某家门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胡某、王某及皖N*****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宋某、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胡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詹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王某构成轻伤二级、宋某构成轻微伤。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证据无法证实胡某离开事故现场的原因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排除其因伤需要救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合理怀疑,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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