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7时14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段,被不起诉人胡某持C1证驾驶豫KZY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李*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3月18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033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李*经治疗无效死亡。2020年8月7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20】第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李*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致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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