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路******家属楼*幢*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21时许,商丘市交警一大队白云中队中队长带领中队执勤人员在商丘市梁园区祥和路与锦绣路交叉口查处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14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驾驶豫A5****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梁园区锦绣路与祥和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驾驶员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725mg/100ml。驾驶员胡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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