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61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3时4分许, 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西路、**路下层行驶,在行驶至昆明市**路下层与**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0mg/100ml (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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