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时持准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栋1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饮酒后驾驶赣B****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赣州市章贡区“**”酒吧停车场出发准备回家,当沿赣州市章贡区营前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该酒吧停车场出口时,与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胡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将被不起诉人胡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不起诉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不起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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