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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0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05211994*********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陕西省******花园A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2日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丁字西***米处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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