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11994********,*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市**区**花园A座****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2日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丁字西***米处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胡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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