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6124251982********,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在紫阳县**镇**社区**组**号,个体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3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报送。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毛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余某某等人在胡某某家中参与 “推条子”赌博,毛某某坐主门子参赌,贺某某(另案处理)在场抽头,抽头渔利12000余元,胡某某收取场地费500元,贺某某工资300元,剩余抽头资金由胡某某、代某某、唐某某、贾某某平分,一人分得2000余元。
2020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胡某某、代某某、唐某某、贾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胡某某家组织多人赌博,开始由胡某某、代某某、刘某某等人诈金花赌博。后面毛某某赶到后加入赌博,由唐某某、代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坐门子“推条子”赌博,抽头渔利9000余元,由胡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各拿一份,每人分得1600元,胡某某给毛某某分成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