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2********,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社区**组,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胡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在胡某某家组织他人打麻将、炸金花、推条子,收取台费,除去开销二人平分。运作一段时间后,为获得更多非法利益,二人商议进行抽头并提高抽头额度,且因唐某某(另案处理)经常参加赌博,胡某某、代某某商量让唐某某负责撑场子或者召集人来赌博并参与分成;贾某某(另案处理)在代某某的安排下负责撑场子并参与分成;陈某某(另案处理)在胡某某安排下负责在现场为赌博人员微信换取现金并参与分成;胡某某安排贺某某现场抽取抽头款并给予一定报酬。
2020年2月25日晚,喻某某(另案处理)与胡某某联系准备带人到胡某某家参与赌博,并要求参与分配抽头渔利款。商量好后喻某某带夏某某、谢某某、张某某三人来到胡某某家里。当时胡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贾某某等人正在扎金花赌博。喻某某等人到场后,随即换成推条子赌博。当晚陈某某现场为赌博人员微信换现金,贺某某现场抽取抽头款。赌博结束后胡某某、代某某等人共抽头26000余元,除去开支费用(包含贺某某少量报酬),胡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各分得3800元,代某某分得2000元,喻某某分得76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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