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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代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陈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6124251981********,初中文化,陕西省紫阳县人,家住紫阳县**镇**路**商住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20年7月21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重新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胡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在胡某某家组织他人打麻将、炸金花、推条子,收取台费,除去开销二人平分。运作一段时间后,为获得更多非法利益,二人商议进行抽头并提高抽头额度,且因唐某某(另案处理)经常参加赌博,胡某某、代某某商量让唐某某负责撑场子或者召集人来赌博并参与分成;贾某某(另案处理)在代某某的安排下负责撑场子并参与分成;陈某某在胡某某安排下负责在现场为赌博人员微信换取现金并参与分成;胡某某安排贺某某(另案处理)现场抽取抽头款并给予一定报酬。

2020年1月17日晚上,胡某某、代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喻某某、张某甲等人在**镇街道吃完饭后有人提议赌博,代某某随即组织安排大家到其岳父肖某某家(**镇**村)推条子赌博,期间胡某某等人又电话召集庞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乙前来赌博。当晚陈某某在现场为赌博人员微信换现金14000元。赌博结束后胡某某、代某某等人共抽头6700余元,除去开支费用,剩余抽头款胡某某、代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各分得1000余元,另外,胡某某决定给刘某某分了1000余元。

2020年2月25日晚,喻某某(另案处理)与胡某某联系准备带人到胡某某家参与赌博,并要求参与分配抽头渔利款。商量好后喻某某带夏某某、谢某某、张某丙三人来到胡某某家里。当时胡某某、代某某、王某某、唐某某、贾某某等人正在扎金花赌博。喻某某等人到场后,随即换成推条子赌博。当晚陈某某现场为赌博人员微信换现金10000元,贺某某现场抽取抽头款。赌博结束后胡某某、代某某等人共抽头26000余元,除去开支费用,胡某某、代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各分得3800元,代某某分得2000元,喻某某分得7600元。

2020年7月20日陈某某向紫阳县公安局投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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