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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5月26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被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联系刘某某(已起诉)让其帮助胡某某将位于开鲁县**镇**村**中心校南100米处树带约1200棵树木出售,经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协商,胡某某将树木卖予刘某某,价款27000.00元,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相关事宜由刘某某负责办理。2014年10月末至11月初,刘某某与孟某某协商,将上述树木以38000.00元价格卖予孟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刘某某负责办理,2014年11月7日前后,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知孟某某采伐树木,并帮助孟某某联系锯工采伐涉案地块的树木,经勘查,现场遗留新采伐伐根994株,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测算,涉案树木的立木蓄积为69.8立方米。同时2014年11月9日,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初期,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受刘某某指使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言对刘某某予以包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未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不构成滥伐林木罪,胡某某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言对刘某某予以包庇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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