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李剑峰,湖南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7月份以来,被害人于某甲与刘某某的儿子于某乙分三次找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借款共计25万元,利息已按月支付。2018年10月份,于某乙无力偿还胡某某的债务,便离家出走与家人断绝联系。胡某某便携带借条找上住在**镇**路**号**公司家属楼**房的于某甲刘某某夫妇,于某甲刘某某夫妇对已成年儿子于某乙向胡某某借款一事事先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做任何担保,不存在债务连带责任。出于亲情关系,于某甲刘某某夫妇答应帮于某乙偿还债务,但是鉴于自身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分多次偿还。2018年10月26日,于某甲刘某某夫妇代子于某乙还了胡某某5万元本金和支付了4500元利息钱。2019年2月23日下午,为了继续逼债,便经人介绍找到无关人员外号叫“豆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要其帮忙到刘某某、于某甲家里逼债,并许诺支付好处费600元/天。李某某答应了胡某某,并和胡某某来到刘某某于某甲家里。胡某某交代李某某:“就在这里吃住,不要打人损坏财物,见不到人要不到钱就不走”,胡某某交代后自行离开了。李某某不仅自己在刘某某于某甲家里呆着不走,还带了袁某某(案发时15岁)、一个叫“杨某甲”的和一个陌生男子代其到刘某某于某甲家里讨债。当天下午“杨某甲”和另外那名陌生男子就按照李某某的指使来到了刘某某、于某甲家里吃、住。到了24时凌晨,杨某甲喊袁某某前往值守,袁某某便联系了好友苏某某(15岁)和杨某乙(15岁)前来代班轮流值守。事后胡某某用微信支付了600元给李某某。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多次进入于某甲刘某某夫妇住宅,均未经于某甲刘某某夫妇同意。于某甲刘某某夫妇多次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离开自己的住宅,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拒不退出。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某甲刘某某夫妇俩多次报警求援。被110警察带离并训斥后不久,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又多次来到于某甲刘某某夫妇住宅赖着不走,直至2019年3月4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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