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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潘某某)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5队127号。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9时34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潘某某在萧县**镇**村采伐杨树,未采取安全措施。后萧县**镇**村村民薛某某来到现场要求参与伐树,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潘某某未要求其采取安全措施。伐木过程中,薛某某被杨树砸倒,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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