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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赵某某等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2时许,刘某某以房屋装修不合格、需要拆除重新装修为理由,雇佣了赵某某、胡某某,欲将杨某某正在施工的商铺装修砸毁。当日13时许,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来到海南区**小区外围,使用锤子、铲子等工具,将**房地产公司交给杨某某正在进行装修的**号楼**段商铺门窗、墙体和生活物品砸毁。经海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1159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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