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号,住湖北蕲春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蕲春县**社区居委会集体拟定将工贸新天地一期工程交由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简称:**公司),承接后先行入场施工。后因故该工程需经过招投标程序。**公司法人高某某为保证能够中标,要求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社区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以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并由社区自有的湖北**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此事,公司总工程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责与高某某对接。在拟定邀请参与投标单位时,胡某某让高某某自己提供另外两家公司名单,高某某便提供湖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名单并借用其资质,后通过调整商务标的方式使得**公司以396264521.19元中标。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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