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3********,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无业,高中文化,家住鹰潭市月湖区**栋**。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余江县**镇****项目(**镇**区)工程公开招标,段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借10家公司资质串标,并给胡某某每家公司资质2800元的费用,胡某某答应,将自己控制的两家公司资质借给段某某串标。另外,胡某某还找到王某甲、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来江西**建筑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资质给段某某串标,每家公司资质费用2800元。2018年1月21日,胡某某帮段某某借来的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588.951852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胡某某在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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