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园******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3月起,许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购置了空白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电脑、打印机、伪造的公章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贝肯山莫缇园5号楼1门301室和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室内伪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中间介绍人分别自2017年3月、2017年8月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制作、贩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信息。许某某等人每制作一副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收费100至700元不等,李某甲、李某乙将每张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以400至80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现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通过李某乙购买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6套,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对买卖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的行为供认不讳。经认定,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室内扣押的“冀J65248”、“冀J61643”、“冀A24759”、“冀DA7390”、“冀DA7391”、“冀C65932”、“冀C65933”、“冀C65934”八副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均非车管所核发,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天津港保税区开利大厦1806室内扣押的六枚印章上的印文与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本上的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联发第五街20号楼702室内扣押的六枚印章上的印文与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供的样本上的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