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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贰仟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1月2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经本市武陵区常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小区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由被害人彭某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彭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将彭某乙载离现场送至**一户人家门前后离开。当日5时许,有人告知彭某甲其爷爷彭某乙意识不清无法回家,彭某甲将彭某乙接回家,当日18时许得知彭某乙系交通肇事撞伤遂送医治疗。同月30日,彭某乙死亡,经鉴定系颅脑外伤后肺部感染致呼吸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交通事故外伤可以形成。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21年1月21日,胡某某与彭某乙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共计195000元(包括11万交强险),同日,彭某乙家属对胡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表、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机动车驾驶证、病历材料、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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