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大道***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0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闽H****5小型客车从战备路经五九路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自来水厂路段时,胡某某为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而发生刮碰,造成王某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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